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切实发挥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和《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西交党[200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党支部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在学校二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参与本部门重要工作的讨论、决策,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的开展,是党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要有利于党支部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所、中心、教研室或实验室设置;机关、直属单位和业务部门等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部、处或科室设置。鼓励支持按教学、科研团队设置党支部的新模式探索。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达3人以上、7人以下的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正式党员达7人及以上的党支部,建立党支部委员会,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1人。
第五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的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六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围绕学校和二级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参与讨论重要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团结广大党员和带领师生员工,推进并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建设学习型党支部。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党内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及“创先争优”表彰制度、党员思想状况定期分析制度、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制度,并结合党支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以上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 认真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把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积极创新党员学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严格党员管理,督促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将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本部门的各项任务当中,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类型党支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教职工党支部的工作内容。
(一)教师党支部要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中心工作,引导党员和教师坚定理想信念、树立良好师德,不断提高教学及科研水平,在教书育人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管理部门党支部要引导党员和职工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工作意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形成浓厚的管理育人氛围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三)后勤保障部门党支部要引导党员和职工热爱本职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争当业务骨干,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形成浓厚的服务育人氛围中,真诚周到地为师生员工提供最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能力强、影响力强的同志担任,校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 其他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本单位的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同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党员行政负责人也要对党支部建设负有责任。党支部书记与本部门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尊重,工作上要密切配合。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要投入足够的时间用于本部门的党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在人才引进、岗位聘任、出国政审、职称评审、职工考核、干部考察以及奖惩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要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党组织要定期举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
第五章 党支部的考核
第十六条 教职工党支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履职情况,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情况,党支部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坚持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制度情况,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情况,党支部的工作成绩和群众满意度情况等方面。具体的考核细则由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科学有效地运用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党建活动经费划拨和“创先争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对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情况划拨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工作津贴,各二级党组织根据教职工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经考核合格,给予党支部书记适当的工作津贴(含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的有关规定参见《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